人事管理制度
人事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制度为益阳市蚂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机构”)全体员工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,所有员工必须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条款执行。
第二条 根据国家新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机构可以对有关条款进行更改或修正。在更改或修正前,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相悖的,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执行,不应视为制度本身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。
第二章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
第三条 入职管理
1、机构依据《劳动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及机构规章制度,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与决定录用的员工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或其他相关协议,办理录用手续,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。
2、员工入职时,一般应当提供如下入职材料:
(1)入职登记表;
(2)居民身份证;
(3)最高学历、学位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、技能等级证书等;
(4)党团组织关系证明;
(5)劳动关系解除证明;
(6)本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记录单、协保证明文件;
(7)其他需要提供的入职材料。
3、如员工曾因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治安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须事先详细向机构作出书面说明。
第四条 合同签订
1、机构在新员工实习期满一个月内,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2、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的需要,可以与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3、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,员工如有续订合同意向,应当向机构提出书面续订合同意向书。
4、初次聘用的员工,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。在试用期内,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机构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。
5、机构如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关系,双方应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。
6、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订立,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。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,机构和员工各执一份。
第五条 试用期
1、机构将根据录用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标准,在试用期结束前对员工进行考核及评估,判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。
2、试用期考核合格,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,机构将办理转正手续。未通过考核,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,机构在通知员工后,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。试用期考核可在试用期内的任何时段进行。
第六条 员工培训
1、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入职培训,了解机构基本情况、工作岗位职责、机构规章制度等。
2、为增强员工专业知识及技能,机构将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,员工应按机构制定的各岗位技能标准和学习要求,通过每阶段学习的考核。
3、用机构费用接受进修深造及其它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,机构将与其订立协议,约定服务期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向机构支付违约金。
第七条 薪酬管理
1、机构对于全日制员工实行月薪制。
2、机构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关社会保险。
3、机构根据相关国家地方文件,可提供补充福利。
第八条 离职管理
(一)合同解除
1、员工主动提出辞职,应当提前三十天(试用期内提前三天)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提出。
2、如员工提供的入职资料及信息存在与事实不符、隐瞒、伪造或发生变动后未及时告知的,一经发现机构作为严重违纪处理,机构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。
3、在劳动合同期内,员工提出辞职的,机构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。
4、员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,机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。
5、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提交辞职报告的,应根据保密制度规定办理相应手续。
(二)离职交接
1、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,均需按照机构安排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,填写《离职手续清单》,将其岗位所承担的所有工作内容、办公资料、办公用品和财物等形成交接清单,以书面形式呈机构审核后方可离职。
2、如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支付违约金。
3、如员工损坏或遗失机构财物,须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。
4、员工逾期或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,机构将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(如有)。
5、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,按旷工处理。
6、离职员工如有尚未结算的薪酬及其它款项,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。
第三章 考勤管理
第九条 考勤标准
1、机构员工一律使用电子考勤,考勤记录作为出、缺勤的考核依据之一。
2、机构员工均有接受考勤管理的义务。
3、员工实行每日两次考勤,上下班各一次。
4、员工考勤时,如发现有错误,应该立即向办公室报告。员工实际在岗但遗漏考勤者,需立即向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,由机构确认其出勤时间。
5、因故外出未考勤者或中途外出的,需事先说明原因,事后说明去向,补填假单,由机构予以确认。
6、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工资发放、考核、升迁、调薪、续约、处分等依据之一。
7、员工应当遵守考勤制度,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十条 工作时间
1、机构实行标准工时制。
(1)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6小时,每周工作30小时。
(2)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、休息时间和值班时间。
(3)工作时间:上午:9:00--12:00,下午:14:00--17:00
2、迟到、早退及旷工管理
(1)迟到是指员工在机构规定的工作时间没有准时到岗的行为。
(2)早退是指在工作期间,还未到机构规定的休息或结束时间员工擅自离岗的行为。
(3)旷工是指未向机构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,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。以下情形视为旷工:
①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;
②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,而事后又不能被机构确认属于紧急情况的;
③工作时间擅离职守、干私活、办私事或拒绝工作的;
④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合理工作调动,擅自不到岗或推迟到岗时间的;
⑤提出辞职后,未办理离职手续前无故不到岗的;
⑥假期已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未获批准,无故不到岗的;
⑦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故失联的;
⑧其它应做旷工处理的情形。
员工旷工的,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。
第四章 休假管理
第十一条 病假
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上班需请假的,应填写病假单。
1、员工经医院诊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的,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,机构提出要求时还应提供医疗费单据及病史资料。
2、为便于机构安排工作,员工患病应当提前请假,因身体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,应该以电话方式先行口头请假,在医院就诊后立即以微信、邮件方式发送相关病假证明材料,完假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,并提交病假证明材料原件。
3、病假期满后未到岗,且未按规定续假的,按旷工处理。
4、病假期间外出兼职或参加娱乐、旅游活动的,按旷工处理。
5、机构对于员工的病假情况,有权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:
(1)向医疗机构核实病假证明材料的真实性;
(2)要求员工至机构指定医疗机构核实病情并承担相关费用;
(3)机构可指派工作人员陪同员工至指定医疗机构诊断,由员工本人承担相关费用;
(4)其他合理调查措施。
(5)员工应当配合机构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。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,机构有权停止发放病假待遇。
6、机构员工享有3天带薪病假,每年不超过5天。
第十二条 事假
员工在工作时间由于非工作原因需要离岗,应请事假。
1、事假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,填写请假单,写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,经批准后方可离岗。
2、事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。
3、事假期在2天内的,须由机构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;超2天的,须由机构理事长批准后,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
4、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三条 年休假
1、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2、年休假天数为每年3天。
第五章 员工奖惩
第十四条 目的和范围
本章规范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,明确执行标准,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,激励员工奋发向上,创造更好的绩效,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,保证机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。
一、管理职责
1、各类奖惩由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报办公室实施。
2、各类罚款及奖励,统一由财务部收缴或发放。
3、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员工,机构有权要求其给予赔偿。
4、对员工的奖惩,根据规定,按各级管理权限报批。
二、术语和定义
1、奖励:是指机构给予个人荣誉或财务的鼓励。
2、处分:是指机构因员工违纪等行为进行惩戒处分。
3、扣款:是指机构因员工违纪、考核等降低其绩效工资或奖金的行为。
三、奖励
1、奖励级别分为国家级、省部(直辖市)级、市级、机构级等。
2、机构奖励为人民币、实物、证书三种形式的奖励。
(1)人民币奖励:奖励标准一般为个人100元至500元。
(2)实物奖励:包括物品或购物票证,以及专门给予的境内或境外旅游等。
(3)证书奖励:年度考评优秀等获得机构表彰的,可给予表彰证书。
(4)上述奖励中凡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由获奖者本人承担。
四、处分
(一)处分形式
1、纪律处分分为:书面批评、通报、解除劳动合同。
2、机构可根据员工过错的程度,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,可以给予降职、降薪、取消评奖资格等处分。
3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。
(二)处分规定
1、以下违纪行为给予检讨:
(1)上下班迟到、早退超过三次、有旷工现象的;
(2)上班时间擅离岗位,怠慢工作;
(3)在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中迟到、早退、无故缺席;
(4)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;
(5)工作粗心大意,出现差错,情节轻微;
(6)工作时间浏览无关网页、听音乐、吃零食、看书报杂志及其它私事;
(7)工作时间长时间打私人电话影响正常工作的,聚众讨论个人事情或闲聊;
(8)浪费机构财产,包括水、电、办公用品等;
(9)其它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益阳市蚂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